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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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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出租物业面积为379。05万平方米,出租率为82。1%;酒店客房数为12,246间,入住率为45。8%。2021年1-3月,公司出租物业取得租金收入34,156。89万元,酒店取得经营收入38,318。31万元。

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经营情况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数据仅供投资者阶段性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摘要(图1)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5人,以通讯方式参会的董事6人),2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根据会计准则和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2020年度公司共计提各类信用减值损失10。47亿元,资产减值损失33。76亿元。详见《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损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4)。

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因素,公司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并送红股0。5股。以公司截至2020年末总股本12,168,154,385股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042,038,596。25元,送红股608,407,719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0年度,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28%,低于30%,主要是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当前,中国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司所涉足的房地产、基建等主要行业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新阶段、新形势、新变化,抢抓发展机遇,确保企业持续健康成长,公司拟留存适当资金用于各业务板块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更好回报投资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持净资产稳步增长,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详见《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5)。

同意公司高管团队依据2020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相应发放2020年年终考核奖。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详见《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6)。

2021年,公司房地产项目储备权益土地总投资额计划为1000亿元,用于直接或间接购买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土地、股权招拍挂及股权交易等方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不超出年度权益土地储备总额的前提下具体执行202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要,2021年度公司预计新增不超过1463。28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预计为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预计互相之间提供总额不超过1400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为参股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3。28亿元的担保额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子公司间、参股公司间的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增公司)。

详见《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7)。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2021年度使用不超过150亿元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委托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全权处理与上述理财业务相关的事项。

为支持公司金融板块债权投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2021年度在不超过100亿元额度内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全权处理与上述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的事项。

根据公司股东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胡欣先生(简历附后)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叶华成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分管工作调整,茆君才同志不再担任公司执行总裁职务,改任公司副总裁职务。同时,对部分高管人员职级进行调整,以进一步优化激励约束。

十六、 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自发布至今,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政策、资本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且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于2021年2月18日再次到期,经综合考虑,公司决定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详见《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8)。

详见《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019)。

胡欣,中国国籍,男,1967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历任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水工一室科员、助理工程师、计划经营科科长助理、水工设计所主任工程师、第二设计所所长、副院长,上海市水务局副总工程师、科学技术处处长,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副总工程师、科学信息处处长、防汛和安全监督处处长,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处长、党委副书记,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会计准则和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贷款、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商誉等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和信用损失。2020年度共计提各类信用减值损失10。47亿元,资产减值损失33。76亿元。主要情况如下?

1、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0。47亿元,债权投资冲回减值2。51亿元。计提的坏账减值损失主要为其他应收款按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的减值准备10。83亿元。此外,因公司金融板块债权投资收回而冲回减值2。51亿元。

2、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3。76亿元,主要为存货跌价损失24。54亿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7。62亿元。计提的存货跌价损失中,部分海外项目因疫情影响使得销售周期和开发周期进一步拉长,导致成本增加及折现时间加长,共计提跌价减值损失9。91亿元;境内项目因政府调控限价等原因计提跌价减值损失约14。63亿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主要为对参股企业重庆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计提的减值损失。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损失影响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减少44。23亿元。

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损失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全国设有31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全球成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17家网络成员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先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4449人,其中合伙人144人,注册会计师1203人,注册会计师较上年增加25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业务收入14。9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3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1亿元。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65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74。78亿元,收费总额2。13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2018-2020年度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18-2020年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5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018-2020年度,从业人员中2人受到行政处罚、34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8-2020年度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兼任上海移远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拥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8-2020年度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9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8-2020年度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审计费用由董事会根据具体工作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4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60万元,较2019年度分别增加5万元和0万元。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年12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6年2月19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15年12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等议案,形成了《绿地控股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2016年1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6年2月19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进展情况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绿地控股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进行相应修订,形成了《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修订稿)》;审议通过了《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并出具了《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自查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2016年2月25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于2016年3月10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6037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2016年3月30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6037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2016年4月29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材料《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2016年5月24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中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的申请,并于2016年6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0374号),中国证监会中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2016年5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6年6月13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进行了调整修订;审议通过了《关于〈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的议案》、《关于〈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的议案》、《关于〈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二次修订)〉的议案》等议案,对2016年2月19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进行了相应修订,形成了《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二次修订)》。

2016年6月2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60374号),中国证监会恢复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2016年8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以及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关于〈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的议案》、《关于〈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的议案》、《关于〈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三次修订)〉的议案》,对2016年6月13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二次修订)》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形成了《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三次修订)》。

2017年2月17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于2018年2月18日到期;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于2018年2月18日到期。

2018年1月3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于2019年2月18日到期;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于2019年2月18日到期。

2019年2月18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于2020年2月18日到期;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于2020年2月18日到期。

2020年3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3月27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限售期等进行了调整修订;审议通过了《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关于《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的议案、《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四次修订)》,对2016年8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三次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四次修订)》;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

鉴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自发布至今,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政策、资本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且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于2021年2月18日再次到期,经综合考虑,公司决定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对终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并撤回申请文件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资本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注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业务分部细分行业调整为房屋建设、基建工程、其他三大类,去年同期数按新分类进行了相应调整。

注2:与上年同期相比,本期合并范围增加了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增项目金额有较大影响。

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经营情况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数据仅供投资者阶段性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每股分配比例: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拟每股送红股0。05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简要原因说明:当前,中国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司所涉足的房地产、基建等主要行业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新阶段、新形势、新变化,抢抓发展机遇,确保企业持续健康成长,公司拟留存适当资金用于各业务板块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更好回报投资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持净资产稳步增长,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168,154,38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42,038,596。25元(含税),占公司合并报表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0。28%。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0。5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168,154,38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送红股608,407,719股。本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为12,776,562,104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9。98亿元,母公司2020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53。99亿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30。42亿元,占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公司为综合性企业集团,房地产业是公司的核心主导产业之一。在“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主基调下,房地产调控向纵深推进,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重点城市集中供地等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标志着行业的发展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近年来,公司顺应中国经济结构性变革的大趋势,全力以赴稳增长、促转型、谋发展,在房地产主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基建、消费、金融等产业快速发展,为公司持续成长提供了重要支撑。当前,公司正努力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并紧紧围绕“地产提质量、基建上水平、消费扩规模、金融数字化、协同增动能”的主线,持续推进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确保企业持续、健康、稳定成长。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58亿元,同比增长6。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9。98亿元,同比增长1。7%。近年来,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高,营收、利润、每股收益等主要经济指标呈稳步增长态势。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将持续加大对各业务板块的投入。2021年,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合理安排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中国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司所涉足的房地产、基建等主要行业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新阶段、新形势、新变化,抢抓发展机遇,确保企业持续健康成长,公司拟留存适当资金用于各业务板块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更好回报投资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持净资产稳步增长,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留存未分配利润仍属于全体股东所有,将用于抢抓发展机遇,支持公司转型升级,确保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为股东创造长期稳定的回报。

因此,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和发展规划,制订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目的是为了提升公司发展质量,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的回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在“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主基调下,房地产调控向纵深推进,行业的发展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的资金需求,能够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的资金需求,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要,2021年度公司预计新增不超过1463。28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包括。

1、公司预计为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预计互相之间提供总额不超过1400亿元的担保额度?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为参股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3。28亿元的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子公司间、参股公司间的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增公司)。

1、被担保人包括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全部担保情形。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等协商并确定担保事宜,具体的担保种类、方式、金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

3、实施过程中,按照实际签订担保合同时的持股比例确定使用额度的类别,若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约定了相关股权收购、转让、增资等股权变动事宜,以约定事宜完成后的公司持股比例确定使用额度的类别。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则上按持股比例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若公司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将要求被担保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同等担保,或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

2021年度担保计划是根据公司2020年度担保情况及2021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总体风险可控,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卢伯卿就本次担保事项出具了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

2、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求,被担保人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企业,风险可控,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0年12月末,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576。3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5。95%,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1505。27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7。56%。

2004年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集团”)和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互保,在农业银行贷款5,000万元,绿地集团按期还款,华源集团逾期未还。后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委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长城资管”)接手。2015年6月,华源集团宣告破产。长城资管向华源集团申报了相关债权,同时通过法院向绿地集团主张相关权利。2017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绿地集团应于华源集团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长城资管在华源集团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相关债权。目前,华源集团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